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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七月已经口头和他讲八月十五号就快走 并有录音 这个月十五号他说必须要钉钉上提交才可以 。我就想不明白了我都说这个月要辞职了。他还不把这个告诉我 请问这个录音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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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华律师 福建-厦门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 你好,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并不符合书面的形式,但有录音的话可以作为一个考量劳动者是否过错的因素。实践中的书面通知主要有:1、发送电子邮件至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门;2、将辞职通知书以专递的形式邮寄给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并在快递文件上写明“辞职通知书”,留存好快递底单;3、直接将纸质材料提交给主管及人力资源主管,但这个如果公司否认不好举证。
    可以参照相关法条: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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