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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了四年整,在2020年9月2号,(公司合同规定每个月21号为发工资日)因公司推迟到次月2号发工资,也就是我在9月1号向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才发的工资,并向当地街道办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当地街道办以疫情为由,允许企业延迟发工资不予支持赔偿,后来起诉到当地法院,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赔偿,理由也是疫情期间,深圳有延迟发工资的政策。现在这么就久过去了,我发现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买社保,在我去街道办投诉之后,也就是差不多9月10多号了,才给我补齐了两年社保的一部份,没有买养老金,后来在我一再要求下又给我补了两年的养老金。到现在我保留了很多工资条,因为平时发工资都有无故乱扣工资的情况,而且工资条上也显示没有购买社保。这也相当于证据吧。我想问一下,以现在我这样的情况这样的条件,还能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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