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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房产纠纷1个月前

¥50.00

请问实际还款利息加本金高于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正常吗,我妈得精神病以后银行让我还我妈以前欠的钱,我按照银行说的还了,之后我发现我还的比给我的结清证明上写的被担保债权数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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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 借款人甲虽委托乙为其借款100万元抵押担保,但其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决定抵押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在第三人提供的借款抵押法律关系中,涉及被抵押人或借款人、抵押权人或贷款人和抵押人三个主体,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抵押人与贷款人的抵押合同关系等三个合同关系。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由三种性质不同的合同联结起来并确定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三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抵押人虽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抵押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由抵押人与贷款人在抵押合同中协商约定,借款人并未参与抵押合同的签订过程,根本无权决定抵押合同的内容。就本案而言,乙虽应甲的委托为其100万元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银行也接受乙的抵押担保,并与其签订抵押合同,但在合同中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80万元,并非甲委托时言明的100万元,应理解系贷款人对自己担保债权利益的处分,甲和乙都不存在缔约过失。银行诉称乙应甲的委托有继续履行抵押担保全部借款的约定义务,有违诚信订约原则。

    1个月前

  • 多缴纳部分,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返还。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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