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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在昆明舞厅陪客人跳舞的舞小姐是违法的嘛?他们的收入来源于陪客人跳舞聊天给予的小费及打赏。并不会涉及到性交易。这个收入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吗?另一个就是他们开始来昆明的时候是经人介绍来的,来之前说好前六个月包吃包住,六个月之后再AA制计算。每个月需支付给介绍人一人每月三千的保护费。来了之后介绍人要求他们每天收入必须全数上交,如有违抗罚款五千,做了两个月之后,不想再继续做了,收钱的人拒绝还钱或者以伙食费和房租,水电等各项名义扣除除每月三千保护费以外另外每月五千以上的费用,这算不算侵占个人财产罪?可否合法拿回属于自己的这些钱并且拒绝支付这些索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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