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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奶奶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但是本人奶奶的妹妹两个儿子拿着一份本人奶奶生前手写的遗嘱(未公证并无第四人见证)说他两个人可以分得房子的二分之一,其中二伯还手握一份土地使用证(手续是他代办的,但是名字是本人奶奶的,并且土地使用证的名字也是本人奶奶的名字)。现在本人在国外,并且无意卖房,房产证在本人手里,但大伯突然说要去撬门换锁并且转租出去,二伯表示他们有资格这么做,并且打官司本人一定会输。但是本人手里也有一份遗嘱,是本人奶奶临过世前几天手写,因为临终前奶奶是由本人母亲伺候送终,两个伯伯完全不管了,所以遗嘱改为整套房子由本人继承,但是这份遗嘱也没有公证过。这种情况他们是否占理?如果打官司,我是否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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