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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成立仓储中心有合作协协议,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其中一人是提供场地(就是他自己从事其他工作的大院),一人出资购买设备等,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提供场地者用场地入股,另外一人出资购买设备等,后开始经营,因为存在争议二人正在解除合伙关系中,场地的拥有者(承租人)把二人都起诉了,理由是没有收到地租,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问:其中出资人并没有见过场地拥有者(承租人),承租人也没有和出资人签订过任何协议,承租人把出资人起诉是否合理,出资人是否有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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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科律师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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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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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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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宇,男,汉族,1992年6月出生,法学学士。甘肃勇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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