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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房产合同附件中拟定的资金监管,写的是过户后房东凭收款凭证可放款。现在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要求要出产证后再放款。房东以此为由不办理资金监管。合同中没有关于办理资金监管的违约责任,且合约中规定6月30日前乙方要将资金打入甲方资金监管账户(实际是第三方账户)能否起诉房东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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