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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20年4月26日进入公司,试用期两个月,于2020年6月26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给了我一张不续签通知,通知上写的日期是2021年6月28日,但通知我工作至2021年7月30日,请问这种情况公司需要给我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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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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