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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损害赔偿1个月前

未婚已孕男方不负责,是否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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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豆豆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女性有生育自由权。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怀孕后是否要生下孩子,完全由女方自己决定,不用征得男方同意,也不侵害男方生育权。
    如果女方选择放弃孩子,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要的检查费、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男方要给予适当帮助或补偿(承担一半左右吧,法院全判男方承担的也有,但不多)。
    如果女方选择生下孩子,没有婚姻登记的话男方对女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但是对孩子有抚养责任,需要像对婚生子女一样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因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待遇。
    或者你们双方愿意的情况下结婚领证,那就是夫妻关系,法律对女方会有更明确一些的保护。比如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结婚以后的双方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得隐匿、转移、毁损。其中一方患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得拒绝不给钱等等。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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