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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区经济纠纷1个月前

针对温度不达标事实,自己想让对方承认不达标的偷偷录音,是否符合证据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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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宏毅律师 北京-丰台区 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是:一、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便本案中的录音证据是不能作为要求甲方履行承诺的证据。因为后期事件发生 乙受到他人伤害,乙方没有证据证明是甲方的行为或者指使他人的行为所致,也就是说乙的伤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时,甲方才能履行承诺。在乙方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是甲方的直接或者间接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简单地推定以甲方的承诺要求甲方履行承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就是甲的间接行为所至,在乙方的证据证明力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时,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责任也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
    电话录音一般可以。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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