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长治市

首页  > 法律咨询  > 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 山东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 青岛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手机用户

山东-青岛建筑工程1个月前

¥9.90

和镇政府签了土地转包合同13年,政府以建厂为由,第三年就要收回,已投入大量成本,请问如何获得补偿?

查看刘娜律师的回答

刘娜律师 山东-青岛 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

  • 一、法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2款,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二、关于补偿:
    土地回收的适当补偿,不仅限于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相应利息,政府还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参考市场价格,与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这里的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确定补偿数额时,应由专业不动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客观合理评估,结合收回土地原因、土地用途、性质、区位、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等多重因素,参考土地时收回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确定。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结果公示期最少为几天 11269人查看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应急管理部焊工证能在工地上用吗? 4560人查看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欠我的工程款怎么要,打电话12345管用吗 4393人查看

纪兴敏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866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