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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女友交往三个月,我们两都已经成年,发生关系十次以内,发生关系你情我愿,没有醉酒,没有恐吓没有胁迫,现分手,对方父母以该女不吃不喝不上班,扬言我二婚但没有领证但事先没说,如果该女出了事就要我负责,或者让我承担补偿费包含精神损失费,可以理解为分手费,我已经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对方告我强奸罪,强奸罪不成立,我还可反告其侵占名誉权,要求补偿名誉损失费,只是如果对方要求分手费过多,我不支付所造成的对方给我制造的麻烦,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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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注于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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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毕业于211院校,2012年起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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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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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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