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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经济纠纷1个月前

消费者是否具有公开评价消费体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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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宁律师 江苏-苏州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的特征有:
    1、消费者是个人,也就是个体社会成员。包括居住生活在中国的外国人。
    2、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不是生产消费。
    3、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得生活消费资料或接受服务。
    4、消费者必须有相对应的经营者。
    5、消费者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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