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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男,53岁,2016年4月加入宜昌市高新区一家生产企业上班,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8年4月用人单位通知所有人回家休息,如果还需要某人上班会单独通知,5月底通知了当事人不要他上班了,支付了当事人4月公司基本保障底薪2200及前期一直拖欠的工资,公司一直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发工资时间是当月低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但是也没有按时发工资,请问公司补偿分为哪几部分具体应该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2012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至今,在河北厚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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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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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律师自2013年以来代理各种类型案件千余件,具有丰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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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执业12年,拥有丰富的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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