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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男,53岁,2016年4月加入宜昌市高新区一家生产企业上班,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8年4月用人单位通知所有人回家休息,如果还需要某人上班会单独通知,5月底通知了当事人不要他上班了,支付了当事人4月公司基本保障底薪2200及前期一直拖欠的工资,公司一直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发工资时间是当月低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但是也没有按时发工资,请问公司补偿分为哪几部分具体应该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向劳动局举报?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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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仕发律师,执业于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刑事辩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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