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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绝

福建-福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30.00

请问,我之前用课题研究为幌子让几名女孩被我拍摄挠痒痒肉,之后我转给了她们一定报酬,这算是我的一个个人怪癖,觉得好玩但跟性无关,比如挠脚底、腰之类的,没有触碰任何私密部位,并且当时她们是同意的。如果后来她发现我并不是为了课题研究而是出于我自己的想法,那她们告我猥亵会成立吗?拍的视频中只露出了女孩的脸和脚,有个别视频流传到了网上,她们是不是只可以告我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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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宝传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 31"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父亲强奸女儿长达5年,一直在施行,该定什么罪 904168人查看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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