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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婚姻家庭1个月前

11岁左右父母离异,我跟着父亲,双方都组建了家庭,但是都没有再育,离婚协议上也是不需要母亲支付抚养费,但在读初中的时候,大概14岁左右,父亲因病去世,母亲还是没有给过抚养费,学费等各种费用,后面怕读不起书,选择读职业学校,学费是由自己兼职,不够的是父亲的爸爸,我的爷爷的,平时生活费用是爷爷给的,后面爷爷联系母亲,每月给我200,我读职业学校在校时间只有一年多,也就给了一年多,在校期间生病了,问母亲要药费,也不会给,放寒暑假也不会给,专科毕业后,自考本科学费也是爷爷给的,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不负担或者只负担母亲精神界面的赡养,或者少负担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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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法之缘(成都)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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