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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约定的是买房通过组合贷10日内过户。实际执行过程中买方临时自行改成了商贷要提前过户,卖方因为学区房入学时间需要等两个月,买房不同意等两个月时间要卖方赔偿,请问合理吗?卖方是否可以要求买房贷款方式必须是组合贷来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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