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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金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委托书:2021年02月14日08时20分许,季丰扬驾驶载着季丰明的苏H385Q3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湖县金北街道203县道与205县道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汪龙驾驶的苏H1813P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乙车)相撞,致季丰扬、季丰明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我方是乙车,根据交通法,理应让右原则,让我方先行通过,现在交通队还没有下责任书,因为对方因未系安全带致使车上两人甩出车外,有一人受伤较重,至今还未出院。如果以后责任书出来,双方都对判决不满意,对方起诉我们的话,需要打官司,我们的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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