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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现在这个耕地的征收主体是镇政府,因为我们这片区域的征收补偿是10万,其中国家出30212元,剩余的69788由用地企业出,现在,我们的耕地被住建局用于绿化建设,镇政府书记说我们这个耕地属于公共用地,所剩余的69788元没人出这个钱,请问,这合理吗?镇政府书记所说的公共用地这有什么法律依据没?
韩松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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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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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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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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