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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刑事辩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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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黄律师,请问犯前罪时是未成年人,而犯后罪是成年人,但法院却以累犯来论处,而从重处罚。这样的判决是不是违反了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呢?经过什么程序可以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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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宝统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

  • 您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5条第一款补充修正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未成年不认定累犯的情形只限于一般累犯情况,如果是特殊情形累犯的,则可以认定为累犯,如《刑法》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你所提出的问题要看是否触犯了特殊情形的犯罪;如果未成年人只是一般累犯,法院按照累犯处理则是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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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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