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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拖欠我2018年2月-3月的工资,约2万元;
2018年1月-3月的社保欠费(报上去了,但是没有交)。
经初步协商,公司想在年底 偿还 欠薪和社保,暂时不让我去劳动局。
如果没有还,将由法人承担 连带责任。即在公司不能还欠薪和欠社保的情况时,由法人继续偿还。
问:
1. 由法人自愿承担债务,是否违背法律 ?即此协议会不会生效。
2. 如果由法人承担债务,到了约定时间后公司没有偿还债务,去法院上诉,是走经济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起诉会不会比 去劳动局仲裁还麻烦些?
3. 可否 现在 先在 协议里面 约定 上诉的 法院(欠薪公司和现在工作的地方相差很远)?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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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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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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