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太原市

首页  > 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山东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济宁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微山县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山东-济宁婚姻家庭1个月前

你好,我咨询一下,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查看李玉玺律师的回答

李玉玺律师 山东-济宁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我生了儿子的孩子,可以和我儿子结婚吗 118267人查看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女生摸男生噶犯法吗。 105785人查看

张燃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3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