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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民政局成功办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标明房产和所有外债归男方所得哥偿还,但现在有2014年男方欠钱的债主来向女方讨债,请问,民政局盖章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现在2018年,女方有义务替男方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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