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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乙合伙后,在经营过程中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合伙协议对该债权分配方式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等约定不明。合伙人之一甲通过诉讼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第三人抗辩其已经向合伙人之一乙履行了责任,乙承认履行完毕,但未经甲认可。 请问法院能否支持甲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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