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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事情耽搁工作,所以决定提出辞职。于2016年3月30日向公司辞职申请,公司安排一个月的缓冲期,要2016年4月30日才能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期间确实有事情需请假,公司未批准,理由是公司事情多,忙不过来,所以不批准请假,但是有同事在此时请假去旅游,公司却又批准了。我在4月5日下班后,再次向公司请假,公司还是不批准,于是我决定自4月6日开始便不去公司上班了。因为擅自离职,公司扣押了该发而未发的所有工资。请问大律师,有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2016年4月以前的工资该不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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