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广东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深圳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公司代理律师在一审答辩状中有内容:“因原告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答辩人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与此同时,答辩人明确告知原告:不再要求原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本案属于答辩人于竞业限制期限尚未开始前,已经依法解除与原告的竞业限制协议。故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一审答辩状落款日期为2016年01月05日,现在,答辩人认为其在该一审答辩状中通知已于2016年1月5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原告认为答辩人的上述一审答辩内容中的“与此同时”是指的为2015年3月19日,答辩人并没有于2016年1月5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请问答辩人(公司)在其一审答辩状中的“与此同时”并没有明确为2016年1月5日的情况下,深圳地区法律法规是否支持公司(答辩人)已于2016年1月5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张霞律师 江苏-南通 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
姚东亮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帮助人数:29人 粉丝人数:139人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有十余年历史沉淀的
帮助人数:595人 粉丝人数:1940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毛智怡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
帮助人数:661人 粉丝人数:2964人
帮助人数:1749人 粉丝人数:4523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