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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同一家公司工作1年11个月,工资结构为60%基本工资 40%绩效(如6000元工资,3600元属于基本,2400元属绩效);2017年10月15日-2018年4月11日期间休产假,2017年8月起公司拖欠工资、产假津贴等至今未发。请问: 1、哺乳期被迫接触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2个月赔偿金?(不知道是赔偿金还是补偿金,可能表达不准确) 2、工作1年11个月被迫被迫接触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2个月赔偿金?(不知道是赔偿金还是补偿金,可能表达不准确) 3、上述第1条和第2条问题如果都成立,那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4个月赔偿金?(不知道是赔偿金还是补偿金,可能表达不准确) 4、上述说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给予标准是怎样的?如根据3600元/月发放还是6000元/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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