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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女方2013年经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是女方抚养孩子,由我每个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医疗、教育费一半等。但后来由于孩子读书的问题,一直是由我在抚养,由对方向我每月付孩子生活费,医疗、教育费的一半等,但这些都是口头约定的,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生活费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年龄的增加等因素费用越来越高,所以我想和女方重新签订变更孩子抚养权和提高生活等费用的书面协议,这样合法吧?它的格式和内容应该是怎样的呢?需要一式几份呢?需要公证处公证还是怎样?虽然目前对方支付的孩子生活费相比民事调解书定的是有所增加了,也按此金额断断续续的支付了大概一年多的时间,但是中途有欠费的情况,现在累计欠费4千块了,要是她一直赖账的话,我该怎么办呢?如果去法院起诉的话该怎么收集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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