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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是武城县地税局的编制外用工(原来所谓的临时工),人员20人,自1994年以来陆续参加工作,经过反映问题自2010年开始交纳养老、医疗保险,但医疗保险未按职工交纳,而是给交的居民医保,养老保险按当地最低基数交纳,可工资待遇一直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上下,但大部分年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大家都是自参加工作以来连续工作从未中断,想咨询下,我们这种情况:一是在保持劳动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待遇。二是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有什么补偿。三是如果我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什么补偿。麻烦律师给我们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给予详答,全体人员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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