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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02.01日施行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我们公司的规定是:E.2.1 产检假: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工作时间,每次半天。产检假属全薪假。 请问,是否有冲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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