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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员工方,去年公司说可以有机会去上海培训,学习招商,在走之前让我们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并签了培训协议,协议上均是我们不能违反规定之类的内容,并且也有提到我们至少要在公司工作五年,不然要赔偿违约金10万元,现在培训结束了,感觉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想辞职。想咨询一下我们当时签字按手印的,在我看来只维护一方利益的培训协议是有法律效益的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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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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