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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房产纠纷1个月前

¥10.00

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即原、被告之父贾德耀于2018年1月去世,享年八十三,留有一套房子,坐落在温州市飞霞南路18号1栋303室,面积43.88,评估价叁拾伍万元。
继承人贾红雨自1989年开始自办工厂,并同时在东屿发电厂工作,吃饭睡觉都没时间,赚得二大套房子,约在2009年中风致残,无法照顾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贾德耀近十几年生病都是由女儿贾舟丹照顾,最近七八年被继承人贾德耀犯病频繁,犯病脚痛无法下床走路,都是女儿贾舟丹为父亲端尿端大便,买菜烧饭,送医院看病。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飞霞南路18号1栋303室房产三份之二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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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衍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 60"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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