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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借款,陆陆续续,到2018.11月份才打借条,明确1个月后还清6.8万+1.2万的好处费,共8万,2019.4起诉法院,法院明确多的1.2利息高于正常利息,不予支持,因找不到人,只知道其身份证地址,即其父亲住房地址,借钱是其女儿,找不到人,法院无法继续为我办案,现2021.2月.我找不到人是不是就白瞎自己的钱了,三年有效起诉期吗?我该怎么做,是否有请律师的必要,即使找到人,没有钱,自己还是损失是吗,另外此人已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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