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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委托女儿代其理财,为了不让腿脚不方便的老人跑银行女儿将老人的钱与自己的钱混合一起理财,并书面告知弟弟理财收益(非银行流水),有一部分钱投资股票,亏损,请问这部分亏损的钱应由女儿补齐吗?老人已立遗嘱,死后财产让女各50%,请问在女儿名下和女儿的钱混合在一起的理财钱应如何正确提供明细。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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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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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23年,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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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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