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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受人签署的房屋交接单没有法律效力,房屋交接,应当由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完成的,所以房屋交接单必须由业主和开发商共同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此结论在法律上是否由依据。开发商交付的商业用房二层层高不满足合同约定,合同为6米,实际为4.2米,但已经签署房屋交接单,开发商单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约定“业主与北京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该房屋符合《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交付条件及标准,…;业主同意按现状接受该商品房,对房屋设计、层高均无异议…”。只有业主签字,还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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