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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郑棉黄海公司经营的黄海邮币卡交易中心没有得到河南省商务厅颁发的许可证,河南省商务厅的回复是:被举报的“河南郑棉黄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没有商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不是我省依法设立或保留的正规合法商品类交易场所。
请问律师,以下条款是否适用以上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二在未取得河南省商务厅颁发的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邮票卡电子盘运营,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问题补充:
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没有核查郑棉黄海的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银行账号,为郑棉黄海提供资金入口,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应该承担的话,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支持?
王慎云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李成竹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张志霞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鼎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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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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