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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曾获得我公司商标有偿许可使用一年,但其许可费未付,到期后继续使用,给其发律师警告函后置之不理,仍然继续使用,被工商查处后,其想狡辩我公司是恶意抢注,(其与我原妻是亲戚关系,其原不在这个行业,我引进产品并注册商标原商定与其合作,等筹备完毕时我妻去世即无故叫我离开,另其公司变更及工商经营项目变更晚于我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之后约7个月),其提出我公司恶意抢注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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