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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知识产权1个月前

¥30.00

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曾获得我公司商标有偿许可使用一年,但其许可费未付,到期后继续使用,给其发律师警告函后置之不理,仍然继续使用,被工商查处后,其想狡辩我公司是恶意抢注,(其与我原妻是亲戚关系,其原不在这个行业,我引进产品并注册商标原商定与其合作,等筹备完毕时我妻去世即无故叫我离开,另其公司变更及工商经营项目变更晚于我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之后约7个月),其提出我公司恶意抢注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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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江苏-南京 上海博和汉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 您好!法律上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恶意攀附他人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2、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

    3、恶意商标申请;

    4、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商标;

    5、恶意囤积、攀附他人声誉。
    您没有上述情形,则不属于恶意抢注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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