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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朋友要和两个兼职人员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主体是他自己开的公司和员工。现在他想用个人的支付宝给兼职员工转账,如果在合同里明确写明他个人的支付宝账号,而且注明本账号的转账行为都视为公司的转账行为,可以视为是公司的转账行为么?还有没有什么风险?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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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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