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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债权债务1个月前

第二项对外债务追缴未出资到位的股东,是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时或者进行清算后才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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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隽溪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

  •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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