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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房产纠纷1个月前

¥9.90

业主住长宁县竹海商贸小区,按物权法規定,小区内公共公资源应小区业主所有,小区楼梯间建筑费业主已摊销。
楼梯间开发商改成门市,其门市租金开发商自己占有。
以上这个门市租金开发商占有,合法吗?请法官解答!谢谢!
电话号码:18989219946

查看杜国栋律师的回答

杜国栋律师 四川-宜宾 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物业公用部位的,如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取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提下,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大概需要的初步材料:1、依法成立业委会资料;2、双过半数业主同意起诉的会议表决材料;3、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用部位的资料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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