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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我与律师签订的合同:第三条 代理费用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前期向乙方支付律师费2000元,待甲方实际收到赔偿款当日,再收取后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为甲方获得赔偿款的8%。但现在我只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还有一部分是肇事人赔付的还没有给,律师就要我把收到部分的费用结了,说再给我要肇事人那部分的赔偿款,请问这符合合同约定吗?我认为应该是把所有赔偿拿到再付律师费,合理吗?希望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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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丽律师法学理论知识丰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学习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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