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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砖厂的事情,具体情况我向你描述一下:
2009年我们一起六个人承包了宏发砖厂煤矸石配送项目,甲方按每销售出一块成品砖付给我们煤矸石款,到2011期间由于内部矛盾中途四人退出股份,此间我就按每人五万块钱买断他们四人的股份,由我一个人继续跟宏发砖厂履行煤矸石配送项目,经营一段时间后甲方胡勇提出以每年十万块钱买断我的三年经营权,即2012-2013-2014年,煤矸石由甲方胡勇自己配送。当初关系很好,合作愉快,所以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然后每年六月八日,十二月八日分两次支付给我费用,我出示收据!
现在他反咬一口说我们敲诈勒索他,没有跟他签订合同也没有配送煤矸石还要向他收取煤矸石款从而向公安局实名举报我们?请问李律师您给我分析一下,我们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公安局笔录我们怎么应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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