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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部队医院工作,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现在单位要让我们与劳务公司签署新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原则医院本身就存在非法用工的行为?而且劳务派遣是不是不能超过一定的总用工比例?像我们无固定期合同的医院是不是应该给经济补偿?我不同意改签劳务派遣医院是不是不能解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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