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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72年进县属集体厂,该厂于2002年改制为私有,此时按照当地改制规定,在原企业31年工龄剥离了9300元作补偿,但这补偿费留给企业,按文件规定用于退休时进入社会化管理费用。然而在2008年1月退休时,企业强势权要求个人必须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7000元才给予办理退休。以上提取的9300元在企业于2017年4月才知道有现定之用途。此时才发现个人权益爱到侵害。请教大律师该如何维权?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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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弘扬,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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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法学学士,现任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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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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