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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原来是屋,但是在1990以前就已经拆除,在1992年房屋登记时说没有房屋不能登记,一直空置到2019年,被别人修屋占用才知道在1992年被占用人放入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但是他拿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和图纸不一致,笔记也不一致。遂后我通过律师一起前往国土资源局调取1992年的档案资料,发现上面总面积与图纸均于占用人拿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符。后向自然归划局提出异议,后给出答复:1992年原当事人父亲和占用人岳父有口头协议所以说用简易程序把纠纷面积写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并未绘图,后又说在1995年签订了房屋赠送协议,称工作人员又用简易程序把平面图补绘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所以告知我占用人是合法的。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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