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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女儿,前年,女儿十八岁时上诉法院判决,完成了过户手续,当时我要求保留居住权,但女儿不同意,法院也没有明确,只说属于另一个法律程序。现在民法典实施了,我可以再次申诉居住权吗?如果女儿还是不同意,又该怎么办?(去年我与现任妻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对之前过户给女儿的那套房子还能享有居住权么~主要是耽心她被骗把房子卖了,想通过居住权的方式保护她的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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