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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我想请教一个有关加班费的问题。是这样的,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上班(北京xxxx汽车冷成型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表明工资数额,以及工作岗位。我们单位的工资组成是:岗位工资(1700)、奖励工资、全勤奖、房补、交通补助、餐补,等一些补助。大概有5k多。单位只用岗位工资(170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1700/21.75*2)。我想知道。单位这种算法合法吗?正确的算法是什么啊?有没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些啊?麻烦各位律师朋友帮看下。万分感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王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后从事过相关法务工作,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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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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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擅长刑事辩护 经济纠纷,曾在本市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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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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