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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二审都过了诉讼时效,申请检察院抗诉被市检察院驳回,认为抗诉的理由不符合。请问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请求事由:撤销请求人的担保责任。理由:1、本案在形成借贷关系时,没有注明利息,也没有写利息,原告认可其利息是后加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申请人原始担保的借款条子应当认定没有利息。2、原告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告从事银行业务中的放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同无效,申请人担保行为无效。3、申请人是受到原告和被告的欺骗才担保的 。担保人签字时,出借人和借款人担心担保人嫌利息太高不签字而对申请人谎称没有利息,借款条子上也确实没有利息。所以法院应当认定该欺诈行为导致申请人担保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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