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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合伙人公司,2011年7月向杨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有俩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公章,2012年7月我作为连带责任人归还杨某10万元,但另一合伙人不承认向杨某借款和我已归还杨某10万元的事实,2016年10月法院判定向杨某借款的事实并且未过时效,同时判定我已向杨某归还10万元的事实,请问我向公司追偿的时效怎么计算,过时效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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