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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经济纠纷1个月前

你好,起诉对方需要什么资料(欠债,有欠单,对方在同一个乡镇)

查看毛博律师的回答

毛博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关于经常居住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一般是按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则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你好,村委下来收卫生费合不合理,应不应该交 168075人查看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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